网友提问 :董秘,你好!想问一下,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是否已经结案?如果没有结案,请告知详细进展情况,谢谢!
2023-12-10 18:23:10
*ST新宁 (300013): 回答:您好,公司已于2023年7月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并已根据处罚决定及时缴纳了罚款、完成了对2018-2021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内容可查阅《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及相关公告,谢谢!
2023-12-12 17: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