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尊敬的董秘,《公司法》第97条和《公司章程》第32、33条既然规定股东有权对股东总数进行个人查询,为何又说“为了公平披露,敬请关注公司的定期报告”,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公平,还是公司不愿维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

2023-12-07 22:22:16

铜陵有色 (000630): 回答:您好,感谢您对本公司关注。公司为确保对所有投资者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或要求披露股东人数的特定事项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股东人数信息。如需了解公司其他某个时点的股东人数,请提供本人持股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等,公司将核实后予以提供。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023-12-08 15: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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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
法定名称: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公司原名为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8月20日经安徽省体改委批准,由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八家单位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2日,公司名称由"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铜矿开采、冶炼及铜加工业务。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
办公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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